公文須標明累積天數:日後若專案被迫調整或配合機關調整 CBS,對業主的主動發文中務必明確標示「累積延遲天數」,同時聲明引用契約「第4條」與「第9條」辦理追加費用,以突破求償金額的上限。
發文警告落後之下包商:針對進度落後的分包商或系統商,專案必須「每月固定」發文警告,並在函文中載明其累積的遲延天數。這將作為未來下包商申請工期展延(EOT)時,我方據以「倒扣天數」或進行逾期扣款的書面鐵證。
防禦「共同展延」風險:定期且明確地在公文中記錄延遲天數,能向業主與專管(PCM)證明專案時程落後非我方造成,有效防堵延誤被判定為我方咎責的「共同展延」,並保護我方的合法索賠權利。
安排總公司法務線上會議:安排與總公司法務進行第一次線上會議。分階段將合約、遠拓的法律意見及內部說明資料先行傳送給總公司法務審閱。
正式稽核:預計四月上旬總公司法務進行正式稽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