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切事項與應對方針
X軸 (發生機率): 1=極低 至 5=極高
Y軸 (衝擊程度): 1=極低 至 5=極高
現況:業主要求提送修正版 CBS 網圖,若無附帶聲明即配合,法律上將視為「默示同意」新里程碑。
對策所有 CBS 提交均須附帶律師建議之「影響說明與免責聲明」,避免喪失第22條停工/終止契約權利。
現況:分包商急欲立即提出實體索賠,但總遲延天數與損害金額尚未確定(債權未確定存在)。
對策依民訴法246條極可能遭駁回。應改為「每月發函」進行權利保留與事實存證。
現況:人力與倉儲費受限第7條(1.25%上限)。嘗試包裝為變更設計(CCO),遭機關以多項理由退回。
對策除持續嘗試突破上限外,必須補足「減損作為(如跳躍施工、暫緩發貨)」之舉證與支出憑證。
現況:盲目配合PCM指示展延,恐被業主判定為我方造成的「共同展延」。
對策向業主證明非我方造成;屬我方責任必須盡快追回。
現況:下包商以各種理由全面停工或拖延送審,恐導致專案延誤歸咎於我方。
對策每月發函載明「累積延遲天數」,作為倒扣其展延天數依據。
靈活的合約談判策略:突破第7條 1.25% 限制,迅速調整戰略改採第4條與第9條擴大求償空間。
主動防禦的管理意識:高層要求在所有公文中建立「累積延遲天數」書面證據,以利未來求償與究責。
建立權利保留機制:已規劃每月固定發函進行權利保留與事實存證,防範訴訟時效與程序問題。
設立法律防火牆:後續 CBS 提送將強制附帶「影響說明與免責聲明」,避免落入默示同意之陷阱。
內部設計進度落後:部分屬我方責任之設計落後,需耗費資源追回。
專案發文執行不到位:目前函文未明確呈現遲延天數,與高層主動防禦要求有落差。
分包商管控困難:分包商無法體認法律程序限制,急欲盲目提出實體索賠。
舉證責任缺失:在向機關求償時,尚未能充分舉證已盡「損害防禦與減輕義務」(如跳躍施工紀錄)。
突破求償天花板:引用合約第4、9條,將展延成本轉化為直接成本追加,極大化金額。
轉嫁延遲成本:藉由每月發文載明下包商遲延天數,未來可倒扣其款項或展延天數。
計價策略轉換:持續將時間拉長衍生的人力與倉儲費用,嘗試包裝為「變更設計/工法變更」導向 CCO 爭取直接工程費。
業主/PCM 時程干預:處理不當極易被判定為「共同展延」,喪失求償權。
下包商不配合:系統商進度落後且可能將責任轉嫁,增加介面管理與合約糾紛複雜度。
程序性駁回風險:依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246 條,在債權未確定前貿然提告,極高機率遭法院駁回。
喪失合約終止權:若未附帶聲明即修改 CBS,法律上構成「默示同意」,導致業主免責並剝奪我方第22條權利。
機關嚴審與退件:機關已明確表態拒絕將衍生費用包裝為變更設計,並以「違背契約風險分配」與「重複計價」為由強硬退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