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總重點裁示摘要
針對進度落後的下包商,專案團隊必須每個月發出通知信。
可連續發出多次警告,落實即時管控。
明確標示「累積延遲天數」(或落後百分比)。
加上明確的「預期扣罰聲明」。
聲明條款:若未來因該下包商延誤,導致業主判定為「共同延誤」並損害總包展延求償權益時,相關損失需由該下包商負完全責任。
扣款機制:損失將從廠商申請的追加展延費用中全額扣除。
所有落後警告發文,寄出前必經合約經理審核確認。
確保對外發言之一致性、法律效力,並完全符合高層防禦標準。
情境探討:RK 2B 階段部分落後子系統為何未收到發文?
內部解釋:「自己人不發文給自己人」,實務上無需特地發函。
核心原因(不可歸責):落後主因為「拿不到前端土建與軌道的定線圖說資料」,導致後端完全無法展開設計。
達成共識:因缺乏前端必備資料,「發文給他也沒有用,他也追不上來」。明確認定此屬不可歸責於機電廠商狀況,達成暫免對其發文追究之共識。